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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待遇條例
› 第14條
軍人待遇條例 第14條
後備軍人依法召集服現役期間之給與,由國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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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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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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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現役軍人之待遇,發至退伍、解除召集、停役、免役、禁役或除役人事命令生效之前一日止。
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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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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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派駐駐外機構之現役軍人,其待遇之項目及數額,由行政院定之。
第19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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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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