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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撫卹條例 第36條

為照顧臺灣地區光復初期隨國軍赴大陸作戰人員之生活,國防部得發給撫慰金。 前項撫慰金發給適用地區、適用對象、發給條件、限制因素、金額標準、申領及作業程序之辦法,由國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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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