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軍人權利實施辦法 › 第14條

軍人權利實施辦法 第14條

現役軍人家屬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比照前條規定辦理: 一、遭遇天災或人禍致無法生活者。 二、配偶因分娩不能工作,致生活無著者。 三、有工作能力之家屬死亡或患重病惡疾六個月內不能痊癒致全家生活無 法維持者。
AI 白話解釋
← 第13條看 軍人權利實施辦法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