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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利實施辦法 第13條

現役軍人家屬生活之扶助,依兵役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有左列各 款情形之一者,應視為不能維持生活。 一、無工作能力及財產收益者。 二、工作及財產收益不能維持最低生活者。 三、無財產收益雖有工作能力但無就業機會而告失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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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