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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利實施辦法 第15條

第 三 章 軍人權利之實施 › 第 三 節 現役軍人家屬生活之扶助
軍人家屬之扶助,由地方政府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有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依其家庭狀況區分等級,就 其生活所必需,予以現金或實物之扶助,並應以維持其最低生活為原 則。 二、有第十三條第三款之情形者,應扶助其自營職業或就公私營事業機構 優先安置,俾能自給自足。但在安置尚未實現時,比照前款辦理。 三、有第十四條各款之情形之一者,應視其事故,酌予一次現金或實物之 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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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軍人權利實施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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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