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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利實施辦法
› 第15條
軍人權利實施辦法 第15條
第 三 章 軍人權利之實施 › 第 三 節 現役軍人家屬生活之扶助
軍人家屬之扶助,由地方政府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有
第十三條
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依其家庭狀況區分等級,就 其生活所必需,予以現金或實物之扶助,並應以維持其最低生活為原 則。 二、有
第十三條
第三款之情形者,應扶助其自營職業或就公私營事業機構 優先安置,俾能自給自足。但在安置尚未實現時,比照前款辦理。 三、有
第十四條
各款之情形之一者,應視其事故,酌予一次現金或實物之 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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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軍人權利實施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0條
地方政府對由內政部分配或國防部資送回鄉之殘廢軍人,由社政人、人事主管機關依左列規定辦理:一、…
「現役軍人家屬生活之扶助」的其他條文
第13條
現役軍人家屬生活之扶助,依兵役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視為不能維持…
第14條
現役軍人家屬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比照前條規定辦理:一、遭遇天災或人禍致無法生活者。二、配偶因分…
第16條
軍人家屬生活扶助及有關辦理扶助之具體辦法,由內政部、直轄市政府定之。前項生活扶助發給標準,由…
← 第14條
看 軍人權利實施辦法 全文
第1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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