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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利實施辦法 第19條

內政部對國防部移送安置之殘廢軍人,視其數量分配於中央直轄機關或地 方政府分別安置適合其體能之工作,但其分配以各回本籍為原則。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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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