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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利實施辦法 第17條

在營服役之軍人因負傷或患病成為殘廢、機障、痼病,經鑑定不堪再行服 役者,由國防部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合於就養規定者,送輔導會安置榮家養老終身。 二、現役期滿留醫病患仍須繼續就醫者,送其所屬直轄市、縣 (市) 政府 轉送地方醫院繼續治療。 三、輕殘或病癒者資送回鄉,並通知有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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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