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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利實施辦法 第23條

現役軍人戰死或因公殞命者之子女其家庭無力教養之認定,由地方政府參 照第十三條之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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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