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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利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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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利實施辦法 第26條
第 三 章 軍人權利之實施 › 第 五 節 現役軍人戰死或因公殞命者其子女之
本節所定教養事宜,地方政府應主動辦理,惟死者之子女或子女之監護人 ,得憑國防部撫卹令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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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役軍人戰死或因公殞命者其子女之」的其他條文
第22條
現役軍人戰死或因公殞命時,地方政府依團管區司令部之通知,迅即轉知其家屬,並協助辦理善後事宜。
第23條
現役軍人戰死或因公殞命者之子女其家庭無力教養之認定,由地方政府參照第十三條之規定辦理。
第24條
現役軍人戰死或因公殞者其子女之教養,地方政府依左列規定辦理:一、子女不能維持生活者,應比照之…
第25條
現役軍人戰死或因公殞命者,其子女之就學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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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軍人權利實施辦法 全文
第2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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