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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利實施辦法 第27條

第 三 章 軍人權利之實施 › 第 六 節 戰死或因公殞命者祭喪及表揚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於接到軍、師、團管區司令部送達遺骸 (骨灰) 之 通知時,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通知死者家屬,並會同前往遺骸 (骨灰) 送達地迎祭運葬。 二、死者之功績合於國葬或公葬者,分別依照有關法令辦理。 三、除戰地另有規定外,應按照死者遺囑或其家屬之意見安葬。 四、死者無家屬時,其安葬事宜,由地方政府負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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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