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軍人權利實施辦法 › 第28條

軍人權利實施辦法 第28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於轄境內建築忠烈祠及軍人公墓,專為祭祀忠魂 安葬遺骸之用;忠烈祠及軍人公墓之建立,入祀忠烈祠及迎祭葬祭等事項 ,分別依照有關法令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27條看 軍人權利實施辦法 全文第2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