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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利實施辦法 第30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對於死亡軍人之事蹟,經宣付國史館或列敘方志者 ,依照有關表揚法令辦理;戰死者之原肄業學校,刊立碑亭時,其辦法由 內政、教育兩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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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