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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利實施辦法 第29條

第 三 章 軍人權利之實施 › 第 六 節 戰死或因公殞命者祭喪及表揚
迎祭運送及安葬軍人公墓入祀忠烈祠定時祭祀之費用由地方政府支付。但 由家屬自行安葬、追悼、紀念等費用由其家屬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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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