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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第34條

第 三 章 復審 › 第 四 節 復審卷宗及文書送達
復審事件之審議紀錄、筆錄、決定書及其他相關文書、資料,權保會應指派書記官編為卷宗,並依法保存之。 復審人或復審代理人得向權保會申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錄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節本、重製或複製品。 權保會對前項申請或請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一、復審事件決定擬辦之文稿。 二、復審事件決定之準備或審議文件。 三、為第三人之正當權益有保密之必要。 四、其他依法律或基於國防、軍事或公益,有保密之必要。 第二項卷內文書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錄,權保會應指定日、時、處所。 第二項之收費標準,由國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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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審卷宗及文書送達」的其他條文

第35條復審文書之送達,應註明復審人或其代表人、復審代理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服役單位之駐地,…第36條復審文書之送達,除前條規定外,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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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