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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第4條

權責機關對依本法提起復審、申訴、再申訴或行政訴訟之人,不得予以歧視或不公平待遇。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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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