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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 第5條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第5條
第 一 章 總則
申訴管轄機關、權保會及勤務法庭對於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復審或行政訴訟之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76條
受軍事教育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軍事養成教育,且不具軍人身分之學生,於基礎教育期間對於權責機…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
為妥適、迅速、統合處理軍人權益之爭議事件,保障軍人權益,兼顧部隊紀律,並鞏固戰力,特制定本法…
第2條
軍人與其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行政法人或人事權責機關(以下簡稱權責機關)間關於身分、公…
第3條
軍人權益之救濟,依本法所定復審、申訴、再申訴及行政訴訟程序行之。軍人提起之申訴事件,由各級主…
第4條
權責機關對依本法提起復審、申訴、再申訴或行政訴訟之人,不得予以歧視或不公平待遇。
第6條
原行政處分或原管理措施之執行,不因依本法所進行之各項程序而停止。原行政處分或原管理措施合法性…
第7條
前條第二項停止執行之原因消滅,或有其他情事變更之情形,權保會、申訴管轄機關、原處分機關或原措…
← 第4條
看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全文
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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