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 第6條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第6條

第 一 章 總則
原行政處分或原管理措施之執行,不因依本法所進行之各項程序而停止。 原行政處分或原管理措施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其立即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權保會、申訴管轄機關、原處分機關或原措施機關於受處分或措施之人向勤務法庭提起行政訴訟前,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原行政處分或原管理措施之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
AI 白話解釋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為妥適、迅速、統合處理軍人權益之爭議事件,保障軍人權益,兼顧部隊紀律,並鞏固戰力,特制定本法…第2條軍人與其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行政法人或人事權責機關(以下簡稱權責機關)間關於身分、公…第3條軍人權益之救濟,依本法所定復審、申訴、再申訴及行政訴訟程序行之。軍人提起之申訴事件,由各級主…第4條權責機關對依本法提起復審、申訴、再申訴或行政訴訟之人,不得予以歧視或不公平待遇。第5條申訴管轄機關、權保會及勤務法庭對於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復審或行政訴訟之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第7條前條第二項停止執行之原因消滅,或有其他情事變更之情形,權保會、申訴管轄機關、原處分機關或原措…
← 第5條看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