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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 第59條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第59條
第 四 章 申訴及再申訴 › 第 一 節 申訴程序及處理
申訴管轄機關對於申訴事件,應於收受申訴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就請求事項予以妥適之處理;必要時得延長十日,並通知申訴人。屆期未處理者,申訴人得逕提再申訴。 申訴處理以書面為之者,應附記如不服處理者,得於
第六十二條
第二項所定二十日期間內向權保會提起再申訴;以書面以外方式作成者,經申訴人請求作成書面時,申訴管轄機關不得拒絕。 申訴事件之管轄機關、權責劃分、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及其他軍文併用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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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程序及處理」的其他條文
第57條
軍人對於權責機關所為復審事件以外之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
第58條
申訴之提起,應於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法向申訴管轄…
第60條
申訴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一、提起申訴逾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所定法定期間。二、無具體…
第61條
應提起復審之事件誤提申訴者,申訴管轄機關應移由原處分機關依復審程序處理,並通知該誤提申訴之人…
← 第58條
看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全文
第6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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