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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第60條

申訴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 一、提起申訴逾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所定法定期間。 二、無具體之事實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服役單位、住址或其他聯絡方式。 三、同一事由,已提起復審、申訴或行政訴訟,而仍一再提起。 四、非申訴管轄機關,接獲申訴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申訴。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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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