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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 第57條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第57條
第 四 章 申訴及再申訴 › 第 一 節 申訴程序及處理
軍人對於權責機關所為復審事件以外之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向申訴管轄機關提起申訴。 軍人不服檢束、禁足、罰勤、罰站、人事晉任或遷調之行政處分,應依前項規定提起申訴。 軍人於喪失現役軍人身分後,接獲前二項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者,亦得依第一項規定提起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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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66條
對第五十七條第二項所定之檢束、禁足、罰勤、罰站行政處分,提起再申訴有理由者,如該行政處分已經…
「申訴程序及處理」的其他條文
第58條
申訴之提起,應於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法向申訴管轄…
第59條
申訴管轄機關對於申訴事件,應於收受申訴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就請求事項予以妥適之處理;必要時得延…
第60條
申訴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一、提起申訴逾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所定法定期間。二、無具體…
第61條
應提起復審之事件誤提申訴者,申訴管轄機關應移由原處分機關依復審程序處理,並通知該誤提申訴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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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全文
第5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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