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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監獄規則 第12條

監禁分獨居、雜居二種,獨居監禁者,在獨居房作業,但運動、教誨教育 及待遇上有必要時,得與其他獨居監禁者,在同一處所為之。雜居監禁者 之作業及其他運動事項,在同一處所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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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