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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監獄規則 第13條

受刑人入監後,應先獨居監禁,其期限為九個月,少年受刑人為三個月, 刑期較短者,依其刑期,但受刑人之身心狀況或其他特別情形,經監務委 員會決議,得分別縮短或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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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