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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監獄規則 第14條

左列受刑人之應儘先獨居監禁。 一、刑期不滿六個月者。 二、因犯他罪在審理中者。 三、惡性重大,顯有影響他人之虞者。 四、曾受徒刑之執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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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