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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監獄規則 第16條

對於刑期一年以上之受刑人,為促其改悔向上,適應社會或軍中生活,應 分為數個階段,以累進方法處遇之。但因其身心狀況或其他事由,認為不 適當者,經監務委員會決議,得不為累進處遇。 依前項但書不為累進處遇之受刑人,能守紀律保持善行時,仍得依命令所 定和緩其處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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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