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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監獄規則 第3條

受刑人未滿十八歲與成年者,應隔別執行,但滿十八歲後三個月內即可終 結者,其殘餘刑期仍得隔別執行之。 受刑人在十八歲以上未滿二十歲者,依其身心發育狀況認為必要時,得準 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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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