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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監獄規則 第6條

受刑人不服監獄處分時,得經由監獄長申訴於監督機關或視察人員,但在 未經決定前,無停止處分之效力。 監獄長接受前項申訴時,應即轉報該管監督機關,不得稽延。 第一項受刑人之申訴,得於視察人員蒞監時逕向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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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