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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身心障礙等級檢定標準 第2條

軍人服役期間因作戰、公務、疾病或意外致身心障礙者,其等級區分如下: 一、一等。 二、二等。 三、三等。 四、重度機能障礙。 五、輕度機能障礙。 軍人身心障礙等級區分標準表如附件。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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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