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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身心障礙等級檢定標準 第7條

奉派國外之軍人,因傷病無法回國檢定身心障礙等級者,由其隸屬單位檢具傷病軍人國外醫院診療之完整病歷紀錄等相關資料,送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依據該等資料,按軍人身心障礙等級區分標準表檢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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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