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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身心障礙等級檢定標準 第6條

軍人身心障礙等級區分標準表規定各身心障礙等級之身心障礙狀態,應視為該身心障礙之最低規定,低於此規定者,應依低一等級核判。 身心障礙等級、身心障礙狀態未列入軍人身心障礙等級區分標準表內者,國軍醫院應依據醫學評註身心障礙狀態,由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按其身心障礙狀態議定身心障礙等級。如有疑義,報由國防部召開醫務評審會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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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