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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 第4條

前條公費優待項目包括學費、雜費、制服費、書籍費、主食費及副食費。 前項學費及雜費,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規定;其餘各費,大專校院比照師資培育公費發給標準,中等以下學校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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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