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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 第9條

依本條例核准就學費用優待之學生,有左列情形之一時,應即停止優待: 一、具有依法喪失、停止領受撫卹金之事由者。 二、休學、退學、開除學籍者。 在學期中休學、退學者,自離校月份起停發主食費及副食費,已核發各費得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休學、退學前,該學期已享受優待之費用,不得重複請領。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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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