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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 第13條
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第13條
輸入藥物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暫停受理該產品同製造廠、同產地或同輸出國產品查驗申請: 一、前條書面資料經審核未通過者。 二、未於前條之期限內提供書面資料,或於限期內再次申請,經查驗仍不合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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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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