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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第16條

查驗之取樣,應於港埠實施。但於港埠取樣有困難者,查驗機關得指定其他取樣地點。 報驗義務人對於前項取樣,不得指定樣品。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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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