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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第14條

報驗義務人應於藥物輸入前十五日內,向輸入港埠所在地之查驗機關申請查驗。 前項申請查驗係由代理人為之者,應加具代理人證明文件,並檢具委託書表向查驗機關報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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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