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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業同業公會法 第9條

輸出業同業公會以每一海關所在地為一區域。但實業部得就各區域指定其 設立之次第,或因必要令兩區域以上合併設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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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