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輸出業同業公會法 › 第46條

輸出業同業公會法 第46條

輸出業同業公會委員處理職務,違背法令,營私舞弊,或有其他重大之不 正當行為者,得依本法第三十條規定之程序,解除其職務,并通知其原派 之會員撤換之。
AI 白話解釋
← 第45條看 輸出業同業公會法 全文第4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