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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業同業公會法 第3條

兩類以上之重要輸出業,得因必要呈准實業部,或依實業部之命令,合組 輸出業同業公會。 依前項合組輸出業同業公會時,其會內各業不得單獨組織輸出業同業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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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