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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業同業公會法 第7條

輸出業同業公會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會員輸出商品之代售、介紹、保管、選擇、包裝、裝運及其他營 業上之共同設施。 二、關於會員輸出商品之檢查、業務之限制及其他必要之取締。 三、關於海外市場之調查開拓及其他必要之設施。 輸出業同業公會得因必要收買會員商品,自行輸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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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