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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業同業公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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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業同業公會法 第8條
興辦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事業時,應擬定計劃書,經全體會員三分 之二以上之同意呈請實業部核准,或以實業部之命令興辦之,其變更時亦 同。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限制及取締,非經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議決,呈 請實業部核准,不得施行,但實業部得因必要令其限制或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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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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