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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業同業公會法
› 第41條
輸出業同業公會法 第41條
本法
第七條
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項之事業,得依本法
第三十一條
規定之程 序,由會員大會決議停止,但須呈經實業部核准。 事業停止後,屬於所營事業之財產,應依法清算,其清算人得以該公會執 行委員充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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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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