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輸出業同業公會法
› 第45條
輸出業同業公會法 第45條
公司行號不依本法加入輸出業同業公會,或不繳納會費,或違反公會章程 及決議者,得經執行委員會之決議,予以警告。警告無效時,得按其情節 輕重,依本法
第三十條
規定之程序,為左列之處分: 一、章程所定之違約金。 二、有期間之停業 三、永久停業。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處分,非呈經實業部核准,不得為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44條
看 輸出業同業公會法 全文
第4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