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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業同業公會法 第47條

輸出業同業公會有違背法令,逾越權限,或妨害公益情事者,實業部得施 以左列之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撤換其負責人員。 四、停止其任務之一部或全部。 五、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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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