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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業同業公會法 第48條

實業部為前條第三款之處分時,得因情節重大,飭令原派之公司行號解除 其職務。如為主體人時,得為有期間停止營業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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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