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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往設限地區紡織品電子簽證管理辦法 第5條

廠商以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輸往設限地區紡織品電子簽證, 應使用貿易局或簽證機構設計之電子簽證應用軟體系統,並依規定之電子 簽證格式製作電子簽證資料傳輸貿易局或簽證機構。 前項電子簽證格式及其製作方式,由貿易局或簽證機構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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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