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輻射醫療曝露品質保證標準 › 第11條

輻射醫療曝露品質保證標準 第11條

依本標準作成之校驗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校驗人員。 二、校驗日期及時間。 三、校驗項目。 四、校驗儀器。 五、校驗結果。 六、分析及評估。 七、改進或修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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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