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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醫療曝露品質保證標準 第2條

醫療機構使用下列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相關設施時,應擬訂醫療曝露品質保證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一、醫用直線加速器。 二、含鈷六十放射性物質之遠隔治療機。 三、含放射性物質之遙控後荷式近接治療設備。 四、電腦斷層治療機。 五、電腦刀。 六、加馬刀。 七、乳房X光攝影儀。 八、診斷用電腦斷層掃描儀。 九、核醫用電腦斷層掃描儀。 十、電腦斷層模擬定位掃描儀。 十一、X光模擬定位儀。 十二、心導管或血管攝影用X光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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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醫療曝露品質保證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醫療曝露品質保證組織。二、操作程序書。三、應實施之校…第4條醫用直線加速器應實施之校驗項目、頻次及結果或誤差容許值依附表一之規定。第5條含鈷六十放射性物質之遠隔治療機應實施之校驗項目、頻次及結果或誤差容許值依附表二之規定。第6條含放射性物質之遙控後荷式近接治療設備應實施之校驗項目、頻次及結果或誤差容許值依附表三之規定。第7條電腦斷層治療機應實施之校驗項目、頻次及結果或誤差容許值依附表四之規定。第8條電腦刀應實施之校驗項目、頻次及結果或誤差容許值依附表五之規定。第9條加馬刀應實施之校驗項目、頻次及結果或誤差容許值依附表六之規定。第9-1條乳房X光攝影儀應實施之校驗項目、頻次及結果或誤差容許值依附表七及附表七之一之規定。第9-2條診斷用電腦斷層掃描儀應實施之校驗項目、頻次及結果或誤差容許值依附表八之規定。第9-3條核醫用電腦斷層掃描儀應實施之校驗項目、頻次及結果或誤差容許值依附表九之規定。第9-4條電腦斷層模擬定位掃描儀應實施之校驗項目、頻次及結果或誤差容許值依附表十之規定。第9-5條X光模擬定位儀應實施之校驗項目、頻次及結果或誤差容許值依附表十一之規定。第9-6條心導管或血管攝影用X光機應實施之校驗項目、頻次及結果或誤差容許值依附表十二之規定。第10條第四條至前條設備校驗結果偏離誤差容許值或功能異常時,醫療曝露品質保證專業人員應即報告醫療曝露…第11條依本標準作成之校驗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校驗人員。二、校驗日期及時間。三、校驗項目。四、…第12條本標準規定之各項紀錄,應保存三年。第13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第四條附表一至第九條附表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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