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輻射醫療曝露品質保證標準 › 第3條

輻射醫療曝露品質保證標準 第3條

醫療曝露品質保證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醫療曝露品質保證組織。 二、操作程序書。 三、應實施之校驗項目。 四、校驗項目之實施頻次及結果或誤差容許值。 五、偏離誤差容許值時之處理方法及改進措施。 六、品質保證紀錄。 七、人員訓練。 八、定期查核事項。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輻射醫療曝露品質保證標準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