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 第7條
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第7條
符合
第五條
所定條件之醫療機構,申請辦理下列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勞工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者;其人力配置或設備,應另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粉塵作業:聘有胸腔科專科醫師或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 二、噪音作業: (一)聘有耳鼻喉科專科醫師或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 (二)聽力檢查室可容許最大背景噪音量,符合附表三規定;申請辦理巡迴體格及健康檢查業務者,自備或租用移動式之聽力檢查室(亭)。 三、異常氣壓作業:自備或租用經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高壓氧設備。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6條
看 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