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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 第28條
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第28條
第 五 章 附則
本辦法除
第四條
附表一及附表二、
第七條
第三款、
第九條
第一項第五款、
第十六條
、
第十七條
第三項、第五項及
第十八條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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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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