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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民刑事件事實證明審查辦法 第4條

本部收到所屬人員請發證明之文件後,應依左列規定,分送審核後,送由 本部人事審議委員會審定之: 一、關於學歷、服務年資及銓敘階級等項,由本部人事處依據人事資料審 核並加具意見。 二、關於經辦民、刑事件之文件,依其性質分別先行送由有關司、室審核 並加具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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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